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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李宗旭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李宗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旭上诉人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及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称:本案不应在呈贡区人民法院,官渡区人民法院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宗旭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