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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苏健祥与江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健祥,江定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240号原告苏健祥,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被告江定凯,男,成年,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健祥与被告江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健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健祥负担。审判员 邱  夏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猷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