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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方义与随福洞、朱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义,随福洞,朱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10号原告方义。被告随福洞。被告朱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义与被告随福洞、朱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方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方义负担。审 判 长  严海涛审 判 员  郭莹华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