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方义与随福洞、朱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义,随福洞,朱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10号原告方义。被告随福洞。被告朱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义与被告随福洞、朱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方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方义负担。审 判 长 严海涛审 判 员 郭莹华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