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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牛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国欣审 判 员 沈可可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