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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张成、鲁燕、张庆国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成,鲁燕,张庆国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吉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淼淼,系该公司主管。被告张成。被告鲁燕。被告张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鲁燕、张庆国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鲁燕、张庆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成、鲁燕、张庆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成、鲁燕、张庆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鲲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