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伍某某,女,汉族,耒阳市人被告梁某某,男,汉族,耒阳市人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为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被告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6月9日双方自愿在耒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27日生育男孩梁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加之被告不顾家、不做事挣钱,经常在外赌博,而且把原告的存款偷去用于赌博。为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小孩,由被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被告梁某某辩称,与原告相识、恋爱结婚及生育小孩属实。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没有做事,在家照顾她,有时无聊偶尔娱乐性的打打小牌,并不是原告所述的好赌,被告是拿了原告的存款,但多数是用于家庭开支。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如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小孩必须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负担小孩500元抚养费,并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共计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6月9日双方自愿在耒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27日生育男孩梁某。原告以被告不顾家、经常赌博,致使双方从2014年6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小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耒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时间虽然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多一点宽容和体谅,能互敬互爱,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搞好的。原告主张因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吵打而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请求离婚,但在庭审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维护社会主义家庭与婚姻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综上,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伍某某要求与被告梁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为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慧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