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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世才与张文庆、侯可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才,张文庆,侯可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641号原告刘世才,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XX文,系胶州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庆,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侯可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12号甲4层。负责人于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廷洲,系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小杰,系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才诉被告张文庆、侯可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世兴审 判 员  泮晓朋人民陪审员  姜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延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