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3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杨泽连,袁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杨泽连,袁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56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永川区广场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03-8。负责人胡琪鹤,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密,女,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杨泽连,女,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务农。被告袁超,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杨泽连、袁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