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毅与赵芳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黄毅,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赵芳英,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毅诉被告赵芳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毅负担。审判员 龚立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