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非执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西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西充县某纯净水厂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充县某纯净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充非执审字第49号申请人西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谦,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西充县某纯净水厂。本院在审查西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西充县某纯净水厂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西充县某纯净水厂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红清审 判 员 梁国琼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蒲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