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何楚林与佛山市南海里水卿宏鞋材厂,刘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楚林,佛山市南海里水卿宏鞋材厂,刘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何楚林,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卿宏鞋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草场海南洲工业区西华十八亩塘。被告:刘淑梅,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2015年5月4日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缴费期内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楚林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