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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显英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显英,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博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45号原告蒋显英,女,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徐春玲,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朝容,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冉世明,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马国友,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第三人重庆博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1822-8),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塔坪28号1-1。法定代表人向廷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渭川,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博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蒋显英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显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显英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瑶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