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寿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秀国与王金波、张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国,王金波,张炳丽,寿光益丰油脂有限公司,李晓春,王文波,王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字第190-4号申请人:刘秀国。被执行人:王金波。被执行人:张炳丽。被执行人:寿光益丰油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晓春。被执行人:王文波。被执行人:王洪波。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张炳丽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炳丽在寿光市人民医院的工资收入23000元,给付寿光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希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