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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寿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秀国与王金波、张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国,王金波,张炳丽,寿光益丰油脂有限公司,李晓春,王文波,王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字第190-4号申请人:刘秀国。被执行人:王金波。被执行人:张炳丽。被执行人:寿光益丰油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晓春。被执行人:王文波。被执行人:王洪波。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张炳丽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炳丽在寿光市人民医院的工资收入23000元,给付寿光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希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