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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聂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52号原告聂某,个体户。被告黄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卢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黄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