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艮虎与王汉淑、李太林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艮虎,王汉叔,李太林,李平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王艮虎,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敏,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汉叔,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李太林,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李平波,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艮虎诉被告王汉叔、李太林、���平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艮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艮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艮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王艮虎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艮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