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与肖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肖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黄陂支行(以下筒称农商行黄陂支行)。负责人常云雄,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全生。原告农商行黄陂支行诉被告肖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0)陂民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农商行黄陂支行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肖全生向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黄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肖全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顺河村肖家嘴17号房产属不宜处置财产。日兆里房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黄陂支行,但该房屋不宜处置;同年5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5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全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除被执行人肖全生一不宜处置房产外,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财产现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0)鄂黄陂民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0)鄂黄陂民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