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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与高云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高云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五象岭路16号。被执行人高云蛟。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良执执字第54-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云蛟以江原飞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富宁支行账号为62×××61的存款1001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云蛟以江原飞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富宁支行账号为62×××61的存款100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