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重俊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重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9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重俊。上诉人王重俊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已依法撤销规范性文件的不合法部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颁布湘人社发[2014]1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修改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的通知》,这一事实充分证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中止行政复议的理由已经不存在了。行政复议审查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法定职责,但中止事由消失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既不恢复中止的复议程序,又不作出书面行政复议决定,严重违法。故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上诉人王重俊认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复议中止事由消失后仍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从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责令第三人支付给我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供养直系救济费”,并非针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作出的湘人社复中字[2013]42号《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王重俊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