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夏寅与陈辉、湖北沃丰肥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寅,陈辉,湖北沃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78-4号申请执行人夏寅。���执行人陈辉。被执行人湖北沃丰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丰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夏寅与被执行人陈辉、沃丰肥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辉、湖北沃丰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辉、湖北沃丰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沃丰肥业有限公司在湖北爱多利肥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及生产线的全部租赁费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玉 梅审判员 胡 明 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