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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舒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舒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某,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某诉称,被告近年来对我态度恶劣,且被告身体有病,现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袁某某辩称,我没有态度不好,身体有病是事实,但正在积极治疗,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孩子。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且因被告身体有疾,致夫妻感情逐渐不和,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结婚证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有一定感情基础,近年因琐事发生矛盾,又因被告身体问题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审理中,被告态度诚恳表示正在积极治疗,要求与原告和好,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舒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