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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刑一庭移送执行何建龙没收财产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80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何建龙,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现在北江监狱服刑。本院刑一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何建龙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建龙应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何建龙送达执行令、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何建龙报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工商银行东莞分行、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查询何建龙在东莞的财产情况,并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询何建龙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渤海银行广州分行、九江银行广州分行、南昌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华兴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银行、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的财产情况,均未能发现何建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建龙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何建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案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晓红审判员  彭书红��理审判员何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承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