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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庆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庆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30号罪犯吴庆峰,男,1984年3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侗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庆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庆峰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5月因生活琐事,与罪犯娄张海发生争吵、推搡扣2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因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未参加生产劳动,在医院隔离区能配合医学观察及治疗,改造表现稳定,安心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共得达标分17.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庆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