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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金灼抢劫罪,黄金灼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70号罪犯黄金灼,男,1965年8月7日出生于南安市,文盲,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改造。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9日作出(1999)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灼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7522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4日以(1999)闽刑复字第3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被告人黄金灼抢劫罪和盗窃罪并处附加财产部分的判决,即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核准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79号刑事,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灼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7分,2012年、2013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7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