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文刚,广州市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法定代表人:张金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军,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国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刚,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广州市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张金山。上诉人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能以产品责任纠纷确定案由及管辖法院,本案实质是买卖合同纠纷,应以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产品供应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才是正确的法院管辖地。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无论按产品责任纠纷,还是按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均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的广州市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