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朱红春与徐世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春,徐世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朱红春,农民。委托代理人:方伟军,浙江一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春与被告徐世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红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