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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文艳与被申请人刘占有交通肇事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艳,刘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76号申请人张文艳,女,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刘占有,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前郭县乌兰塔拉乡新庄村,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申请人张文艳因与被申请人刘占有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占有所有的肇事车辆即吉J2C6**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占有所有的吉J2C6**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张文才,坐落于宁江区建设街,建筑面积43.88平方米住宅一座,予以查封。对上述财物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买卖、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