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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傅凯与吴桂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215号被拘留人吴桂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傅凯与被执行人吴桂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吴桂亮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