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杜玉森、宋美华等与崔高峰、崔防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森,宋美华,韩连臣,王殿坤,朱兆杰,宋文建,崔高峰,崔防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杜玉森。原告宋美华。原告韩连臣。原告王殿坤。原告朱兆杰。原告宋文建。被告崔高峰。被告崔防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森、宋美华、韩连臣、王殿坤、朱兆杰与被告崔高峰、崔防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森、宋美华、韩连臣、王殿坤、朱兆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高峰、崔防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森、宋美华、韩连臣、王殿坤、朱兆杰撤回对被告崔高峰、崔防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杜玉森、宋美华、韩连臣、王殿坤、朱兆杰负担。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