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世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双,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因吸毒,于2012年3月2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尚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陈世双于2014年11月1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大桥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赵×贩卖一包毒品。二、被告人陈世双于2014年11月2日1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沿河村,以500元一包的价格向赵×贩卖冰毒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二包,从其暂住处查获白色晶体六包。经鉴定,该二份白色晶体(4.0g)检出甲基苯丙胺;六份白色晶体(7.3g)检出甲基苯丙胺。以上毒品已被扣押并收缴。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世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陈世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其辩称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的重量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陈世双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大桥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赵×贩卖一包毒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的证言:2014年11月1日14时许,其给陈世双打电话,说要包冰毒,后对方告诉其到孙河大桥附近交易,其到后,陈世双从他衣兜里拿出一包冰毒,后其给对方500元钱。2.被告人陈世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1日下午,有个朋友给其打电话说要买包冰毒,因其当时正好在朝阳区孙河乡,便约他到朝阳区孙河乡孙河大桥南侧西边马路上进行交易,后其以500元钱卖给该男子一包冰毒。陈世双辨认出赵×就是在孙河大桥附近向其购买冰毒的男子。二、2014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陈世双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沿河村,以500元一包的价格向赵×贩卖冰毒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二包,从其暂住处查获白色晶体六包。经鉴定,该二份白色晶体(4.0g)检出甲基苯丙胺;六份白色晶体(7.3g)检出甲基苯丙胺。以上毒品已被扣押并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2日11时许,其打电话找曾卖给其毒品的男子,说其还要一包冰毒,后双方约好在李桥镇沿河村村委会门口西边见面拿货,被民警当场查获。赵×辨认出被告人陈世双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男子。2.被告人陈世双的供述:2014年11月2日11时许,其在顺义区李桥镇沿河村的暂住处,那名不知姓名的男性朋友给其打电话说还要从其这里买冰毒,其就让他到顺义区李桥镇沿河村找其拿货,12时许,对方给其打电话说到沿河村村委会了,其便从暂住处拿了两包冰毒找对方,其二人在沿河村村委会西侧路边见面刚要进行交易,警察就将其二人抓获。3.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毒品的数量及克数(其中6份白色晶体克数为7.3克;2份白色晶体克数为4.0克)。4.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陈世双暂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5.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实涉案毒品及手机被扣押的情况,其中涉案毒品被收缴的情况。6.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实吸毒工具被收缴的情况。7.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意见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世双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且被认定吸毒成瘾。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证实被告人陈世双的劣迹情况。9.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世双到案的经过。10.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陈世双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双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与他人身体健康权,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世双犯有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经当庭质证、认证的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均能证实涉案毒品的实际重量,故被告人陈世双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世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世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陈世双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三、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树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