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达州市林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何永道、达州市华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达州市林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何永道、达州市华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通川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黄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