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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达州市林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何永道、达州市华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达州市林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何永道、达州市华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通川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黄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