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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徐莉、傅后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徐莉,傅后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责人林贤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工兵,男,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徐莉,女。被告傅后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徐莉、傅后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秀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