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于九花与曹建国、李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九花,曹建国,李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92号原告于九花,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建国,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翠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九花诉被告曹建国、李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九花撤回对被告曹建国、李翠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于九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