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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于九花与曹建国、李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九花,曹建国,李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92号原告于九花,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建国,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翠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九花诉被告曹建国、李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九花撤回对被告曹建国、李翠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于九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