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建光与吴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光,吴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王建光,农民。被告吴龙,约40岁,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光与被告吴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黎 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农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