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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牛某某,男,被告李某,男,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2011年,原告给被告打工所欠原告工资22000元。2013年6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支欠据,而后又偿还了7000元。现仍下欠原告15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索款未果,原告为此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欠据原件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5000元。被告李某未答辩。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款原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原告给被告打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2000元。2013年6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22000元的欠据一支。经原告与被告催要后,被告给原告偿还了7000元。现仍下欠原告15000元未予清偿,原告为此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工,在给被告打工后所挣下的工资,是原告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被告理应积极予以支付。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清偿了7000元后,仍下欠原告1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工资15000元。如果被告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斐人民陪审员  杜成强人民陪审员  艾克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