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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立,姜海达,王玉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538号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郑晓冰。委托代理人吴建萍,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衡,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立。被告姜海达。被告王玉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立、姜海达、王玉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