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一他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项宏志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项宏志,肖克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他字第00007号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项宏志,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克和,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沈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雨山资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项宏志、肖克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3)马仲案裁字第09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雨山资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向东,被申请人项宏志、肖克和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雨山资产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项宏志、肖克和与马鞍山市食品公司等于2005年9月30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约定产生争议由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马鞍山市食品公司不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交房义务,项宏志、肖克和提起仲裁。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2005)马仲案裁字第018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食品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申请人项宏志、肖克和涉案房屋(含水、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实物交接,并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后马鞍山市食品公司依据该裁定书于2005年10月28日与项宏志、肖克和办理了资产移交手续,并形成了《马鞍山市食品公司与项宏志、肖克和关于红旗中路87号资产移交说明》。2013年项宏志、肖克和以“2005年10月28日办理房屋移交时被告知,2004年7月,马鞍山市食品公司下属马鞍山市禽蛋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与朱代祥重新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将租期签至2024年7月30日,导致项宏志、肖克和所购的朱代祥租赁的房产至今无法进行实物移交,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再次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雨山资产公司赔偿损失。2015年1月15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马仲案裁字第099号裁决书,认为被申请人(即雨山资产公司承继义务的马鞍山市食品公司)2005年10月28日移交资产时,被发现有新的违约行为,因此,在原裁决基础上,补充赔偿项宏志、肖克和损失298088元。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应当予以撤销。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05)马仲案裁字第018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内容即为马鞍山市食品公司应当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实物移交给项宏志、肖克和。由于朱代祥与马鞍山市食品公司签订有租期至2024年7月30日的租赁合同,因此无法按照裁决规定的时间履行实物交付义务,马鞍山市食品公司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但项宏志、肖克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却以相同事实再次提起仲裁,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仲裁裁决,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申请撤销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3)马仲案裁字第099号裁决书,并由项宏志、肖克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项宏志、肖克和辩称:(2005)马仲案裁字第018号仲裁案件中,未涉及涉案房屋出租至2024年7月30日的事实,直到该仲裁生效后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时才知道,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20年的租赁合同有效之后,其才基于新的事实提起仲裁,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就涉案房屋交付问题,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2005)马仲案裁字第0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食品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申请人项宏志、肖克和涉案房屋(含水、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实物交接,并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之后,双方于2005年10月28日在办理移交手续过程中,项宏志、肖克和发现马鞍山市食品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朱代祥自2004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30日,而并非2004年9月马鞍山市食品公司向项宏志、肖克和所出示的门面租赁情况说明中所述,涉案房屋租期至2005年7月30日。由于马鞍山市食品公司存在新的违约行为,导致该房屋无法按期交付。另,马鞍山市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已被依法吊销,雨山资产公司概括继受了马鞍山市食品公司的债权债务。故项宏志、肖克和基于该新的违约事实向雨山资产公司主张违约损失而再次提起仲裁,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该裁决事项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综上,雨山资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方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