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万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沈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