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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泉福故意杀人罪,王泉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03号罪犯王泉福,化名徐雄彪,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0年10月16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泉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30日作出(2000)闽刑复字第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2月2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泉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并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专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因担任操场值班认真负责共奖9分,2013年5月因积极完成操场值班任务表现突出奖2分,同月因履行楼层值班表现突出奖1.5分,2013年6月因积极完成监区交办包夹任务表现突出奖1.5分。2012、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8.6分。考核期内履行民事赔偿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泉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