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神木县腾远煤化工有限公司与神木县燕山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腾远煤化工有限公司,神木县燕山环保型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663-1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腾远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男,汉族,1976年2月出生,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神木县燕山环保型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银智,系该公司董事长,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腾远煤化工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1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燕山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神木县燕山环保型煤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神木县腾远煤化工有限公司偿还焦面款3516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90元、执行费52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神木县燕山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份起,于每月19日之前向申请人神木县腾远煤化工有限公司偿还6万元,直至焦面款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3290元、执行费5230元,共计8520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燕山环保型煤有限公司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或不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