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刑二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玲等人合同诈骗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玲,徐秀清,王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陕刑二终字第00009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玲,又名李小林,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捕前暂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秀清,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大同市城区,捕前暂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树旺,又名王述石,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县,捕前暂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系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民警。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玲、徐秀清犯诈骗罪,王树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3)榆中刑二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玲、徐秀清、王树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1月,被告人李玲、徐秀清与被害人王某某、段某某、呼某、高某、杨某某、杨某等人合作承包了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后,各被害人对徐秀清、李玲的能力深信不疑。2010年2月,李玲、徐秀清利用被害人对她们的信任,谎称其有能力承包东风煤矿的生产经营权,并与王某某等被害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如果承包成功,给李玲和徐秀清40%的股权。2010年2月至2012年4月间,李玲、徐秀清以承包煤矿需前期活动费、进矿费、办证费等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段某某、呼某、高某、杨某某、杨某等人人民币7610.2万元。案发前归还王某某890万元。期间,为了骗取王某某等人的信任,伪造了法人已变更为王某某的东风煤矿营业执照。被告人王树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李玲提供银行卡,供其转款人民币6033万元,将赃款频繁转移,并与李玲、徐秀清共同购房、购车和给朋友借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存取款凭证、扣押物品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玲、徐秀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他人办理承包国有煤矿为由,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树旺明知是赃款而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玲、徐秀清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鉴于徐秀清实际分赃较少,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徐秀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王树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段某某、呼某、杨某、杨某某;(五)继续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段某某、呼某、杨某、杨某某。李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李玲按照给王某某等人办理长城煤矿承包权一样的商业规则又给办理东风煤矿的购买事宜,后来购买未果纯属正常的商业风险,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是正常的,费用的返还最大程度属于民事纠纷,李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故意,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有很多都是李玲个人或家庭的合法财产,一审法院没有区分一并判决返还被害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徐秀清上诉提出,她没有向被害人假冒身份,没有提供东风煤矿的营业执照,更没有以活动费、手续费等名义向被害人索要过钱财,她不知道被害人被骗的事情。王树旺上诉提出:1、他只是应李玲要求将钱存在自己的银行卡并在不同账户之间划转的,李玲没有告诉过她,她也不知道那些钱是诈骗所得,一审判决仅依据其客观行为就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2、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存在诱导和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其辩护人认为:1、公安机关在未对王树旺先行立案的情况下,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案程序严重违法;2、从王树旺和同案被告人李玲的供述看,王树旺只是对钱的来源怀疑过,主观上并不明知系诈骗犯罪所得,且王树旺将巨额款项在不同账户划转系依照李玲意思所做,仅以此客观行为就认定王树旺明知涉案款项系犯罪所得,进而认定王树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上诉人李玲得知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长城煤矿对外承包生产经营权,遂指使上诉人徐秀清来到榆林市找到红石桥乡人白某某,徐秀清谎称其社会关系强硬,能帮助中标,取得白某某及实际出资人王某某、段某某等人信任,双方约定由白某某出面参与竞聘,中标后给徐秀清20%空股。2009年12月8日,经过公开竞聘,白某某被聘任为长城煤矿的管理责任人,获得煤矿生产经营权。此后从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23日期间,徐秀清、李玲以借款和办事费用为名向王某某等人索要人民币3803万元。后因该生产经营权承包被法院判决无效,红石桥乡政府除退还王某某等人所缴承包费外,还赔偿5000万元。由此王某某、段某某等人对徐秀清、李玲的办事能力深信不疑。2010年2月,李玲、徐秀清利用被害人对她们的信任,谎称其有能力承包榆阳区东风煤矿的生产经营权,并与王某某、段某某、呼某、高某、杨某某、杨某等被害人口头约定,如果承包成功,被害人占60%的股份,其二人占40%的股份。2010年2月至2012年4月间,李玲、徐秀清提供虚假的东风煤矿营业执照、承包合同和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骗得被害人信任,并以前期活动费、进矿费、办证费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7110.2万元。除案发前归还王某某890万元外,将其余资金据为己有,用于购房、买车、借贷和日常消费。上诉人王树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向李玲提供银行卡,使被害人向该卡转款人民币5733万元。款到账后,王树旺在其多个账户和他人账户之间频繁转移,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购房、买车、投资酒店和期货生意。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李玲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16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及陈述证明,2009年12月初,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的长城煤矿公开招标向外承包生产经营权。他和段某某、呼某、苏某某、杨某、杨某某商定共同出资参与竞标。因红石桥乡政府要求竞标人必须是本乡人,他们便通过周某某找到红石桥乡的白某某,以白的名义竞标。由于当时共有54家报名,他们没有中标的把握,便又通过周某某介绍认识了徐秀清,周称徐的社会关系强大,能帮助他们中标。12月6日晚,他们和徐秀清约定,如果徐帮他们中了标,他们给徐长城煤矿20%的股权。12月7日,他们以白某某的名义报了名,并支付了1500万元押金和2000元报名费。次日,他们中标,并与红石桥乡政府签订了为期六年的承包合同。2010年3月,徐秀清告诉他们李玲的社会关系更强,可以帮他们办理产量变更。2010年4月,他们在李玲、徐秀清要求下以2000万元的价格折价购买了20%的股权,后按要求分别将2000万元转入李玲、徐秀清及李玲丈夫王述石、徐秀清丈夫张某的账户内。同时,李玲、徐秀清告诉他们,再支付2000万元可以将长城煤矿的承包经营权变更为八年,年产量变更为30万吨。由于前面徐秀清办成了煤矿的承包,他们就相信了,又向二人各打款1000万元,因长城煤矿两次共骗了他们4000余万元。长城煤矿承包成功后,他们非常信任徐秀清,2010年2月,徐秀清说其可以帮他们承包来榆阳区东风煤矿,因该矿井田大、煤层好,他们也想承包,便同意了。从2010年2月至5月,徐秀清、李玲以前期活动经费为名要了他们近1000万元。2010年7月,李玲、徐秀清称东风煤矿的承包已经谈妥,承包期为三年,给他们占60%的股权,自己占40%股权,60%的股权需支付7000万元,钱交进来后两周内能进入煤矿生产。后他们通过银行向李玲的丈夫王述石转账5700万元,因李玲欠解治锁1100万元,李玲将这笔欠款顶给了他,他另向解治锁借了200万元交给了李玲,并给解治锁出具了1300万元借条。两周之后,他们没有进入煤矿经营,李玲、徐秀清以政府领导换届、煤矿有纠纷等理由推脱。2011年5月5日,李玲、徐秀清将他和呼某约至西安钟楼附近,在车上拿出东风煤矿的营业执照让他们看了一下,上面显示法人代表已变更为他的名字,同时李玲又以要感谢领导和营业执照上网为由要了他们100多万元。2011年秋天,李玲和徐秀清还在榆林市精华王子酒店房间让他和呼某等人看过东风煤矿的营业执照,当时红石桥乡的马某某书记也见到了。2012年2月9日,李玲、徐秀清在榆林信邦国际酒店房间给他们看了东风煤矿的承包合同和榆阳区政府任免文件(内容为:免去东风煤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任命王某某为东风煤矿法定代表人),他还在承包合同上签了字,并告诉他们过几天就能进矿经营。此后又等了近半个月未能进矿,他们才感觉被骗,就要求退钱,二人又说重新给他们找个煤矿。到了5月份,二人说横山胜凯煤矿以6.5亿元向外出让,让他们出资5亿元,其二人出资1.5亿元,其中1.3亿元是退给他们的钱,2000万元是给他们的补偿费。5月12日,他和李玲、徐秀清与胜凯煤矿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李玲承诺由其与徐秀清缴纳5000万元的保证金,然后再交1亿元购矿款,但一直未交,导致购买煤矿计划落空。后来,再也无法联系到二人,他们便报案。案发前,他向李玲多次借款890万元。另证明,解某某为了让李玲给其购买沙滩湾煤矿给了李玲1100万元,后来又不买了,就将这笔钱顶给他们了。这1100万元是分两次转的,当时解某某不相信李玲,让李玲将账号提供给他,他再把账号提供给解。李玲就提供了一个户名为姬瑞凤的账号,解给打了300万元,另外800万元打在了他提供的纪利霞的账户。800万元到账后,他将其中300万元于2010年4月2日转给了王树旺,将剩余500万元分别转给了王增平和段某某,实际上是自己使用了,但记不清用于干什么了。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09年12月初,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长城煤矿对外承包生产经营权,他和王某某、段某某、呼某、苏某某决定一起合作承包并找来白某某出面投标。中标后他听王某某说是山西人徐秀清帮忙中标的,他们答应给徐20%的空股。承包后他们一直没有进矿生产,徐秀清就要活动经费,后徐秀清又介绍李玲与他们认识,并说李的社会关系比她还硬,在中央都有关系。从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23日,二人共向他们要了360.5万元的活动经费。到2010年五六月份,他们与长城煤矿的承包合同有了争议,最终经法院判决,他们的承包权无效,红石桥乡政府退了他们交的4116万元的承包费,另外还补偿了5000万元。煤矿承包后,徐秀清从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1月27日共向他们借了2000万元,这些钱都打给了徐秀清和其丈夫张某的账户。2010年4月,徐秀清提意以她们20%的股权顶了2000万元借款,同时二人提出只要再给她们2000万元,她们能帮助将长城煤矿的年产能从20万吨提高到30万吨,把承包期限从6年提高到8年,这样他们从2010年4月2日到6月11日又将2000万元打进李玲和其丈夫王树旺、王述石账户。长城煤矿承包成功后,他们对徐秀清和李玲的能力十分信任,2010年2月,徐秀清称能承包来东风煤矿的生产经营权,并从2月4日至5月17日期间,以活动经费名义要了他们951.2万元。2010年7月初,二人说东风煤矿的事谈好了,给7000万元就可以让他们占60%的股份并在两周后进矿生产。2010年7月13日至7月21日,他们就给王述石的银行账户转款5700万元,另外顶了李玲欠解治锁的1300万元。此后他们一直无法进矿,徐、李二人也以种种理由推脱。2011年5月5日,二人在西安给王某某和呼某看了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王某某的东风煤矿营业执照,在此期间,他们又给了二人225万元。至此,徐、李二人在东风煤矿一事上共骗了他们8176.2万元。他负责合伙的财务管理,以上数字都是他根据自己记的账算出来的,其中给徐秀清和张某的银行账户汇款2347万元,给李玲及李提供的其他账户汇款9545.2万元。3、被害人段某某、呼某陈述的事实过程与王某某、杨某某所述一致。呼某还证明,2011年5月,徐秀清、李玲将他和王某某约到西安说已将东风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了,还让他们看了营业执照,上面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的确是王某某,他们提出要在网上查一下,二人说刚办下来,还没有上网,后又以入网为由要了些活动经费。又过了一两个月,徐、李二人又给他和王某某、院某某及红石桥乡书记马某某看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到了2012年农历正月,在榆林市信邦国际酒店房间,二人又给他和王某某看了东风煤矿的承包合同和任命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政府文件。此后,他们又等了几个月还是进不了煤矿,就让退款,二人又介绍他们购买横山胜凯煤矿并承诺出资1.5亿元支持他们。可到了真正要买的时候,二人都躲了,推脱说没有钱,打电话也不怎么接了,更不和他们见面,这时他们才知道被骗了,就报了案。4、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2月,榆阳区红石桥乡的长城煤矿对外承包生产经营权,他和段某某、王某某合伙准备招标,因只有红石桥乡本地人才有资格报名,他们就通过周某某认识了白某某,白又介绍了徐秀清,徐称其能帮助他们承包成功,并索要20%的空股。之后他们报了名并于2009年12月8日中了标。此后不久,他们给徐秀清和其丈夫的银行卡打了1531万元。到2010年3月时,应徐秀清要求,他们以2000万元买回了20%的空股,4月份徐秀清又说能想办法将承包期从6年变更为8年。长城煤矿承包后,因为存在纠纷一直没有生产,后法院判决他们败诉,红石桥乡政府补偿了5000万元,他们三大股每股分得1000多万元,此后他就没有再和王某某、段某某合作了。5、证人白某某(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闹牛海则村村民)证言证明,2009年12月,红石桥乡政府公开招聘长城煤矿的管理负责人,实际是对外承包煤矿的生产经营权,规定必须由本乡人竞聘。12月初的一天,他突然接到一个自称李玲的陌生女人的电话让他报名参与竞聘,并称其中央有关系,能帮助中标,还让他找实际出资人。过了不长时间,一个自称徐秀清的山西女人到榆林找到他说其是李玲派来的,让他找个出资人,并说她们关系很硬,肯定能把煤矿承包下来。随后他就找了周某某,周又介绍了实际出资人王某某、段某某和苏某某等人。12月8日,红石桥乡政府公开进行了竞聘,共有54人报名,竞聘人员分别填报竞聘价格,选最接近标底的前5名由红石桥乡各村的村干部投票决定。他当时和王某某进入竞聘会场,报价单发给他后,他见别人拿出计算器在计算,他就参照周围竞聘者计算的数字,经过反复思考写了2050万元的底价,结果他的报价成为最接近标底的五个人之一,后由评委投票表决,他以22票的优势中标。12月24日,红石桥乡政府与他签订了“长城煤矿聘任管理责任人协议书”。事后王某某给了他128万元他就退了出来,再没有参与其他事情。在此过程中,徐秀清实际并未起到任何作用。6、证人周某某(榆林市榆阳区刘家河乡胡岗村村民)证言证明,2009年12月初的一天,白某某说其报名竞聘长城煤矿的管理责任人,但没有钱交押金,让他找个出资人,他便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朋友段某某,段表示愿意投资。他介绍白某某和段某某、王某某等人认识后就再未参与,竞聘成功后,段某某给了他100万元中介费。他是通过白某某认识徐秀清的,后徐又介绍来李玲。他听说长城煤矿是徐秀清找关系帮忙承包来的,段某某还给了徐20%的煤矿股份,后又以2000万元将股份买了回来。2009年腊月,徐秀清、李玲承诺给王某某等人承包东风煤矿,但他没有再参与,后来听说段某某他们又给了徐、李几千万元,煤矿也没有承包成。7、证人马某某(原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党委书记)证言证明,2009年12月8日,红石桥乡政府通过公开竞标,将白某某聘任为长城煤矿管理责任人,后出现纠纷,被法院判决无效,乡政府退还了王某某等人交纳的费用并补偿了损失。此次竞标每一步都是公开公正操作的,不存在任何问题。在长城煤矿发生纠纷后,他才和李玲、徐秀清接触过。2011年下半年一天,那俩人约他见面后称其中央有关系,与市长关系也很好,让他帮忙将长城煤矿的官司打赢,还拿出东风煤矿的营业执照,让他看已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神木人的名字了,以证明其有实力。在此之前的2010年冬季,他和二人还见过一次,当时她俩向他咨询过东风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产量等情况。8、证人万某某(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纪检书记)证言证明,长城煤矿承包评标委员会由红石桥乡党委书记、乡长、人大主席和各村书记、村长组成,招标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每人说一个标价,取平均值确定为标底,参与投标的54人报价后,选取最接近底价的5个人进入下一轮,然后由招标委员会进行投票,得票最高者中标。白某某最终中标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其父亲原来是村上的会计,任职时间长,和各村村干部很熟悉,为人也不错,至于有没有其他原因,他不清楚。在处理纠纷时,他见白某某、王某某带着两个山西女人,他不清楚这两人是否参与投标。9、长城煤矿聘任管理负责人协议书证明,2009年12月24日,白某某被聘用为长城煤矿管理责任人,负责长城煤矿的生产经营管理。10、长城煤矿股份承诺书证明,2009年12月13日,王某某、段某某、苏某某承诺给予徐秀清为代表的组织长城煤矿20%的空股。11、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榆阳区红石桥乡人民政府与白某某签订的长城煤矿聘任管理责任人协议被判决无效。12、证人解某某(神木县神木镇西坬村村民)证言证明,他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徐秀清,王称徐的社会关系很硬,长城煤矿就是徐帮其承包来的,他对徐的能力深信不疑。2010年2月,徐又介绍了李玲,称李的舅舅是政治局常委,能帮他购买榆阳区沙滩湾煤矿,并以给领导送礼为名先后要了他1320万元。但此后买煤矿的事一直拖着,他给打电话也不接了。2010年7月,王某某、段某某说徐、李二人帮其将东风煤矿承包成了,要交7000万元向他借钱,这时他已产生怀疑,感觉被骗了,还将这个想法告诉了王某某,让不要再给打钱了,但王不相信他的话。后他提出不买煤矿了,将欠他的钱转给王某某,徐、李二人也同意,王某某就给他出具了欠条。之后,他再未和徐秀清、李玲联系过。13、证人院某某(神木县宝兴源煤矿会计)证言证明,他一直搞煤矿生意。2011年夏季,他听朋友说有两个山西女人社会关系很硬,能买来榆阳区的东风煤矿。他知道东风煤矿井田大、煤质好,听说能买来,就动了心。后经朋友介绍与李玲和徐秀清见了面,两人说其社会关系很硬,能让榆阳区政府出售东风煤矿,让他准备一亿元的定金。过后一天下午,徐秀清、李玲把他约至榆阳国际大酒店称花八亿元就可以买到东风煤矿,并拿出一张东风煤矿的营业执照,说东风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王某某,但王没有那么多资金,问他是否购买。他看了营业执照后,感觉纸质不对,像是假的,便用手机把证件编号记了下来。后他让工商局的朋友查了一下,没有查到,他又让查了东风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发现还是高某某。他觉得徐秀清、李玲有问题,她俩说的可能是骗局,就没有再联系。14、证人杨某甲证言证明,他长年在外承包煤矿开采和地下运输工程。2010年,王某某等人承包了长城煤矿后让他到榆林开采,但因有纠纷一直未能进矿。期间,他见到徐秀清和李玲,听人说长城煤矿是这二人帮忙承包的。后来徐、李二人又帮助王某某等人承包东风煤矿。2011年5月份左右,徐秀清当着他们面说东风煤矿手续已经办好了,就等着入网,让他们耐心等待。7月份,他还见徐秀清给王某某看过东风煤矿的营业执照原件和一些相关资料,但一直没有弄成,钱也没有给王某某退。15、证人高某某(榆林市榆阳区东风煤矿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东风煤矿是榆阳区政府所有的国有煤矿,他从2002年10月开始担任矿长和法定代表人,煤矿的经营状况非常好,生产经营权从未、也不可能向外承包,法定代表人一直也未变更过。16、银行存取款业务回单证明,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2月4日,王某某、段某某、苏某某、杨某、杨某某等人九次给上诉人徐秀清丈夫张某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036万元。2010年1月7日至10月23日,呼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六次给上诉人李玲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067万元。2010年4月7日,杨某某、苏某某分别给王述石银行账户转款700万元。综上,王某某等人因承包长城煤矿共给二上诉人转款3803万元。2010年2月11日至2011年12月16日,被害人给上诉人李玲、李玲儿子陶某和李玲提供的户名为晋辉、刘劲松银行账户转款共计707.2万元;给上诉人王树旺银行账户共计转款5733万元;2010年2月6日被害人给上诉人徐秀清丈夫张某账户转款70万元;2010年2月24日,解某某给李玲提供的户名为姬瑞凤的银行账户转款300万元;2010年4月1日,解某某通过何冬梅给纪利霞账户转款800万元。综上,被害人因承包东风煤矿共给二上诉人转款7110.2万元。17、证人张某(上诉人徐秀清丈夫)证言证明,2009年11月,徐秀清到榆林不长时间说有个煤矿要对外招标承包,其想承包,他说他们既没有钱又没有社会关系怎么承包,徐秀清说其找个合作的试试看。到了12月份,徐打电话说承包成了。之后不久,徐秀清说榆林人要给其打点钱,让他在山西大同办了张银行卡。从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2月4日,榆林人共给他卡上打了2036万元,其中312万元被徐秀清用于偿还以前的欠账,129万余元用于家里开销,花了9万余元买了一辆本田小轿车,其余资金均转给了李玲。18、证人胡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份,她经朋友介绍和王述石及其妻子李玲商谈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维多利亚速8酒店的转让,双方谈好以360万元转让。从7月26日开始,王述石三次给她转让款300万元,至今还欠她加盟费、工程费等109万元。19、证人程某某(河北燕郊速8酒店兼职会计)证言和速8酒店现金日记账证明,截止2012年11月10日,王树旺共给速8酒店投资9340654.01元。20、证人李某乙(上诉人李玲之姐)证言证明,从2009年冬天开始,李玲给她银行卡共打来2000多万元,让她帮忙投资。她曾给李某丙投资过,但还有800万元被李投到米脂房地产上,没有还回来。她还曾给杨某乙投过500万元,但被人骗去了,没有还回来。还给李强借过钱,都已经还的差不多了。她还代李玲给绥德教育局的霍勇还过80万元,给大同法院的沈涛还过45万元,具体情况她不清楚。21、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他共借李玲800万元,用其中700万元在米脂县买了1000多平方米的商铺,还欠300多万元没有交。22、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冬天,李某乙陆续借给他500万元,他将其中290万元投资和借贷出去了,但2011年他得了重病后钱被人拿跑了。剩余的钱投资到煤厂全部赔了。23、证人郭某甲(李某乙之子)证言证明,2011年七八月份,李某乙两次给他转了500万元用于他在新疆开棉花厂,最后他将这笔钱全部打回去了。24、证人陶某(上诉人李玲之子)证言证明,2009年冬季的一天,李玲称其在榆林做煤炭生意,有些钱不方便从其卡走账,让他办一张新卡,走一下账。他同意后先后办了两张银行卡,共打进来700多万元,他用其中30万元买过一辆本田越野车,取了60多万元现金给了李玲,剩余的钱全部根据李玲意思转给了别人。25、汽车购销合同、刷卡消费凭证证明,2010年8月10日,王述石刷卡消费1019429元购买宝马汽车一辆;2011年8月22日,李小林(即上诉人李玲)以292234元购买斯巴鲁汽车一辆。26、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还款记录证明,2011年12月7日,李小林支付房款首付4135057元、贷款620万元购买北京市海淀区西山一号商品房一套;2010年9月29日,王树旺两次刷卡消费1578908元、973820元购买天津市武清区祥福园两套商品房;2010年5月21日,王述石(即王树旺)支付174万元在天津市宝坻区上京顺园购买商品房两套;2010年11月7日,崔波(李玲之子)支付4446784元在北京市朝阳区华贸奥苑购买商品房一套。上述房产均被侦查机关冻结在案。2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6日、3月27日,侦查机关扣押李玲、王树旺及王树军名下存款共计5446273元。2013年2月2日、5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段某某、杨某某、呼某将上述款项全部领回。2012年11月10日,侦查机关从王树旺处扣押提取奥迪A6L轿车一辆、“积家”手表一块,2012年12月3日从李玲处扣押提取奥迪A6L轿车一辆,2012年12月26日从张晓毅(上诉人徐秀清之女)处扣押牌号为晋B本田飞度轿车一辆,2012年12月27日从陶某处扣押牌号为晋B本田CRV越野车一辆,2013年1月19日从崔娜(上诉人李玲之女)处扣押牌号为京N宝马X6型汽车一辆,2013年4月11日从李某乙处扣押牌号为京P的斯巴鲁汽车一辆。2013年1月21日扣押李玲购买的北京市海定区住房一套,扣押李玲以李小林名义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住房一套,扣押李玲以王树旺名义购买的北京市海定区住房一套。2013年3月25日扣押XX飞在米脂县的商铺。28、上诉人徐秀清供述,2009年11月,李玲告诉她陕西横山槐树峁煤矿向外承包,让她去榆林,结果该矿不向外承包,她便将消息告诉了李玲。李玲又称榆阳区红石桥长城煤矿对外承包六年的生产经营权,已经开始报名竞标,让她与本地人白某某联系,后她与白某某和周某某见了面,经周某某介绍又认识了神木人段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商谈了竞标承包长城煤矿的事。因该矿要求竞标者必须为榆阳区本地人,故商定以白某某的名义投标,如果竞标成功,给她们20%的空股作为报酬。两三天后,就竞标成功了,后她们向王某某借款1806万元,王某某又以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她们的20%的空股。其实长城煤矿承包成功与她和李玲没有关系,当时她们就是想碰碰运气。为了让神木人相信,她还说自己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还说李玲的关系更硬,在北京有人。但最后不知不觉就中标了,神木人对她和李玲就更加信任了。她们中标长城煤矿后因为有纠纷,王某某等人一直没有进厂生产,后经法院判决,红石桥乡政府将王某某等人交的4000余万元退回,另外补偿了5000万元。长城煤矿承包后不久,李玲让她与王某某商谈购买榆阳区东风煤矿的生产经营权,她告诉王某某后,王表示只要能拿下东风煤矿的生产经营权,就给她们40%股份作为报酬。后她和李玲商量以活动费用的名义向王某某借了600万元,王某某将钱打给她丈夫张某,李玲又让她给其转了570万元,并让她将剩下的30万元过年消费用。之后,王某某通过她认识了李玲,二人就直接联系。后来李玲告诉她其在东风煤矿的事上拿了王某某等人7000万元。东风煤矿的事都是李玲具体操作着,李玲让她怎么做她就怎么做。有一次,她在榆林碰到王某某等人问她东风煤矿什么时候能承包下来,她答复说“再等等,东风煤矿生产权马上就拿下了”,她没有找过主管单位商谈承包煤矿的事,就是听李玲说能承包成,她就告诉了神木人。大约在2011年夏天,她和李玲在榆林市一个酒店里,李玲给王某某、呼某等人出示过一份东风煤矿的营业执照,上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了王某某,她还将这个营业执照给院某某看过。至于营业执照是否真的办下来了,她没有问过李玲,李也没有给她说过,但王某某等人就相信了,就认为那是真的。在整个过程中,她共拿了200多万元,有一部分给了李玲,有一部分共同还账了。她俩2009年来榆林就是因为欠账太多,再加上无路可走,就来找机会看再有什么生意,来之后就碰上了王某某等人。29、上诉人李玲供述,她和徐秀清一直在山西大同搞煤矿生意。2009年她们看到榆林的煤矿生意比较火,便想在榆林找机会发展。2009年11月,她让徐秀清到榆林看是否有好点的煤矿,再找个合作对象。同年12月,徐秀清到榆林后打电话告诉她榆林市的红石桥煤矿对外承包。后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白某某。通过电话与白某某联系,了解到只有本乡人才可以报名承包红石桥长城煤矿,她便让白某某找出资人看能否碰运气将长城煤矿承包下来,并让徐秀清与白某某联系。后徐秀清告诉她白某某通过老周(即周某某)找了神木的王某某等人出资,如果承包成功,给她们百分之二十的空股。因为当时她生病,不能来榆林便由徐秀清一个人在榆林操作,有事她们就打电话商量。2009年12月份,她们中了标,徐秀清打电话说接下来怎么办,她告诉徐说接下来向神木人借钱。中标后的第二天,徐秀清就给她的银行卡里打了200万元,随后又打了很多钱,具体借了多少,她拿了多少,以银行账务为准。但因长城煤矿存在纠纷,一直无法投产。后经法院判决,红石桥乡政府赔偿王某某等人5000万元。长城煤矿承包后不长时间,王某某又让她们帮忙再承包煤矿,正好她俩有个叫晋辉的朋友说能承包来榆阳区东风煤矿,她俩便告诉了王某某,并收了些活动经费,具体多少钱以查账为准。到2010年7月份,她俩以马上要进矿生产为由向神木人要7000万元,当时神木人就给王述石的银行卡打了5700万元,又顶了她欠解某某的1300万元。为办东风煤矿的事,她只找过晋辉,当时晋辉说马上进矿了,她俩也没有去考证,就提前收了神木人的钱,最终也没有承包成。她之所以要将这些钱存到别人卡上或通过亲友的账户走账,是因为害怕受到打击处理。收的这些钱除了给王某某800多万元外,大部分被她拿走了,徐秀清拿了少部分,她拿的钱用于买房、买车、装修酒店、向外借贷和自己平时消费了。因为钱都这样花出去了,也就没有给神木人退还。王某某等人报案后,她们让杨某甲去调解处理,后杨让她们先到僻静的地方躲躲风头,她就让她侄女到河北燕郊租了一套房子,她和徐秀清换掉手机住在房子躲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王述石是她朋友王树旺的另一个名字,神木人打款时,她曾给王说这些钱是她生意上的,不方便放在她卡上,王树旺中途怀疑过,但她始终没有明说。30、上诉人王树旺供述,2009年冬天,他和李玲在天津认识,后来关系相处的比较特别。2010年左右,李玲和徐秀清在榆林给神木人买煤矿,他跟着还去过一两次。期间,神木人给他户名为“王树旺”和“王述石”的银行卡打过6000多万元,李玲让他将这些钱转移了,他当时想到这些钱可能有问题,但因为他俩关系好,自己考虑的又简单,对方打过来钱一两天后他就迅速转移了,主要被他和李玲用于炒期货、买房买车、装修酒店花销,还有一部分转给了其他人。神木人给“王树旺”的银行卡打过一次钱,之后他就不用这张卡了,又在天津重新办了一个户名为“王述石”的银行卡。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感觉这些钱有问题,怕以后出事,再一个用王述石的身份以后出了事还可以逃避法律责任。他感觉钱有问题的原因一是钱数太大,二是钱进来不长时间就又倒出去了,三是李玲有时候说话有漏洞。31、退款凭证、谅解书证明,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李玲的亲属李某乙给被害人退款160万元,被害人对李玲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玲、徐秀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助他人承包煤矿生产经营权为由,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唯徐秀清实际分赃较少,可比照李玲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树旺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应李玲要求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接收存放,并在多个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李玲和徐秀清及李玲的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玲伙同徐秀清虚构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承包煤矿需要办事费用和进矿费等为名,索取被害人巨额资金,在事情无法办成,被害人要求还款时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外地,拒不还款。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汇款凭证和二上诉人供述证明,足以认定,二人诈骗故意明显,行为确实,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对于李玲提出的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有其合法财产,一审法院没有区分一并判决返还被害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上诉理由,经查,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均系侦查机关根据李玲和王树旺供述的去向和地点查获的,且银行汇款凭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汽车购销合同和刷卡消费单据证明所扣押的存款、汽车和房产均系李玲诈骗犯罪所得,其此项辩解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对于王树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本案中,上诉人王树旺身为公安民警,对资金来源和性质应有更高的认知能力,但其在与上诉人李玲认识不久后即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短时间内接收、存放他人汇来的巨额资金,且将这些资金散存于以自己本名和化名在不同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还在自己不同账户之间及亲友账户之间频繁转移。后又将大量资金用于购买豪车豪宅,投资期货、酒店生意,进行奢侈消费、恣意投资。同时,其在侦查阶段也曾供述其已经想到钱有问题,之所以开立多个账户且在不同账户之间频繁转移,是担心出事后承担法律责任。以上王树旺客观行为和其供述的主观想法,足以认定其对涉案资金系李玲犯罪所得是明知的,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报案,对涉嫌诈骗犯罪的李玲和徐秀清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树旺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遂在抓捕李玲、徐秀清时,对王树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王树旺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徐秀清、王树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上诉人李玲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代为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李玲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刑二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被告人徐秀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树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段某某、呼某、杨某、杨某某;继续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段某某、呼某、杨某、杨某某。二、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刑二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王宏涛代理审判员 席倩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