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立田与邱伟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田,邱伟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孙立田,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现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邱伟勋,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田与被告邱伟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立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孙立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