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泗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泗民初字第89号原告:叶某甲(曾用名叶迪如)。委托代理人:吴渭波、杨黎,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甲。委托代理人:葛如玉。原告叶某甲(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葛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凯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渭波,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如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葛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时常争吵。2006年6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2013年3月25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自2006年至今,双方实际已分居。原、被告的矛盾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及子女××成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继续勉强维持毫无意义。葛某乙与原告感情较好,也曾表示过愿意与原告生活,且葛某乙的日常开支一直由原告承担,原告条件较好,由原告抚养有利其身心××。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葛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系入赘且吃喝嫖赌,被告曾替其归还赌债。2004年,被告发现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遂与原告吵闹,原告离婚也是为了那个女人。双方并未分居,原告偶尔回家。原告虽未对家庭和儿子负起责任,但为维护家庭幸福,被告不想追究且不同意离婚,离婚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幸福的家庭就此破碎。这些年,原告对被告在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被告治疗过××且曾跳楼自杀。原告虽认为被告不好,但被告与原告的亲朋好友相处融洽并发短信叮嘱原告注意身体,家庭财政权也交由原告。如果离婚,要求原告进行补偿。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申请书。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2、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2006年和2013年3月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被告未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子取名叶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葛某乙。葛某乙现就读于杭州西湖职业高级中学,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在双浦镇小叔房村韩家畈小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双方产生矛盾。2006年6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6年6月13日,原告撤回起诉。2013年3月2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同甘共苦,抚养两个儿子。从法律上讲,婚姻关系需要保持严肃性和稳定性,非特殊矛盾不能解除夫妻关系。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但分析双方在庭审中对于夫妻矛盾的陈述,该矛盾基本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中所常见,原因主要是双方对生活的理解及性格脾气差异而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所致。尽管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但被告维系夫妻关系的思想坚定。审理期间,本院征询叶某乙、葛某乙的意见,二人均表示不愿意原、被告离婚。同时,被告父亲亦希望原、被告能够和好。从感情上讲,原、被告应珍惜二十多年婚姻关系中拥有的一些美好事物。综上,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进一步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信任和体贴对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隔阂可以消除。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前感情之基础、婚后生活之历程、夫妻矛盾之现状,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叶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凯人民陪审员 张 良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