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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向某与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向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未初字第00393号管辖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其提交的管辖异议的证据不合法。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时自认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世纪桃花苑4栋2单元3088号。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在长沙市雨花区生活和上学,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离开了其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并在在长沙市雨花区居住,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起诉讼前已回到户籍所在地,且双方的主要共同财产在长沙市雨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未初字第00393号民事裁定。2、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肖志红审判员向丹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袁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