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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焦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勤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妥善处理双方婚姻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爱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