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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益民初字第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聂海功、龙祥与许朋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益民初字第0716号原告聂某某,农民。原告龙某,农民。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亚国,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农民。原告聂某某、龙某与被告许某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某、龙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亚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某某、龙某共同诉称,2012年7月,被告许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古河信用社借款80000元,原告聂某某、龙某为其提供担保,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依约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其中原告聂某某、龙某为其各代为偿还本金30000元。原告聂某某为偿还借款30000元,多次向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古河支行借款,产生利息共计6807.7元。时至今日,被告未有返还二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聂某某代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807.7元,归还原告龙某代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合计66807.7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某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被告许某某向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古河支行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到期日2012年11月10日,并由原告聂某某、龙某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许某某未有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聂某某、龙某各代为偿还30000元。另查明,2012年11月9日,原告聂某某以王清洋的名义向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古河支行借款30000元用于偿还其为许某某担保的30000元。2013年8月2日,原告聂某某向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古河支行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偿还其以王清洋的名义向该行借款30000元,期间产生利息3045.7元。2014年7月10日,原告聂某某偿还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古河支行借款50000元,期间产生利息6270元。2014年8月9日,原告聂某某向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古河支行借款30000元,该笔借款于2015年7月10日到期。本院认为,案外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古河支行与被告许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许某某借款后,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聂某某、龙某作为担保人按约履行了义务,代为偿还了尚欠借款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许某某追偿,故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聂某某要求被告许某某支付其因向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古河支行借款而产生的利息,该诉讼请求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某偿还原告聂某某代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0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计息);被告许某某偿还原告龙某代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0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计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二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