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青虎与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虎,周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773号申请执行人:刘青虎,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周卫国,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青虎与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6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195312元,未执行40468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青虎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俐琴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