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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63年8月3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60年2月1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张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李雨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