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世芳与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芳,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189号原告:周世芳。被告: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五家渠市西林路北海公园。法定代表人:荣卫,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新疆恒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欣赏球苏州东街534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梁平森,新疆恒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周世芳诉被告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恒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世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世芳撤回起诉。本案原起诉标的350400元,收案件受理费6556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9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25元,给原告退还6531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