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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不受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淑芹、刘起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芹,刘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29号起诉人王淑芹。起诉人刘起文。起诉人王淑芹、刘起文起诉要求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等返还住房、土地证、房产证,支付原告建房返款13000多元并在唐山晚报恢复原告名誉、赔礼道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返还原告住房、土地证、房产证,支付原告建房返款13000多元并在唐山晚报恢复原告名誉、赔礼道歉,属于被起诉人与其工作人员内部矛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淑芹、刘起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