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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特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益萍、曾亮亮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益萍,曾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特字第81号申请人:陈益萍。被申请人:曾亮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益萍与被申请人曾亮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益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萍撤回对本案的申请。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